地政士,即過去一般人所說的「土地代書」,在 90年10月通過「地政士法」後即被正名為地政士。地政士必須通過專技特考或檢覈考才可以執業,業務範圍主要為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,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等業務。
依地政士法第16條的規定,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:
一、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。
二、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。
三、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。
四、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、認證事項。
五、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。
六、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。
七、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。
八、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。
其服務範圍囊括:買賣契約書簽訂、不動產稅務申報、公證申請、不動產權利登記、貸款辦理、法院查封處理及房屋租賃等等事項。
總括來說,內政部實價登錄實施後,地政士地位更加提升,地政士賺的是「專業+代辦」費,對有志於不動產業領域者來說,「地政士」不失為一份既切合實務、又有穩定收入的行業!